民國 88 年 11 月 2 日第 79次圖書館工作會報會議通過
民國 96 年 11 月 27 日第 247次圖書館工作會報會議修正通過
民國 97年 1 月 15 日第 2509次行政會議通過
民國 98年 2 月 10 日第 2561 次行政會議通過
第一條
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(以下簡稱本館)為提供讀者利用本館館藏視聽資料 以進行教學,設立多媒體服務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,並制定「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多媒體服務中心服務暨管理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第二條
本中心提供以下服務項目
多媒體館藏參考諮詢服務。
館藏視聽資料借閱服務。
音樂頻道聆賞服務。
有線電視選播服務。
隨選資訊服務。
大小團體室使用服務。
第三條
本中心開放時間、資料借閱時間與閉館維修日,由本中心另行公告。
第四條
使用本中心館藏皆需至本中心參考諮詢台辦理借還手續,借閱件數與圖書冊數合併計算。
凡標示限中心內使用館藏,不得外借。惟專兼任教師、研究人員因教學研究需要,或經專案申請者除外。
外借件數及期限相關規定如下:
專兼任教師、研究人員以十件為限,借期七日,可續借一次;
學生、助教、職員、研究助理、技工友以四件為限,借期五日,不可續借。
借閱視聽資料逾期未歸還者,視同圖書逾期未還,停止其借書權利,並課滯還金。視聽資料逾期以日計,每件逾期一日,課滯還金新台幣五十元整。
借閱視聽資料如有遺失或損壞者,悉依「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借書規則」第九條辦理。
第五條
本中心所藏下列資料,不提供借閱,惟經過專案申請者除外:
一、資料狀況不佳;
二、著作權人不同意公開之資料;
三、其他經本中心認定不宜提供借閱之資料。
第六條
未獲公開授權資料僅供外借,於館外使用;凡使用本中心資料請遵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,如有觸法情事,借用人必須自行承擔法律責任。
第七條
本中心設置之視聽座位,僅供讀者欣賞本中心選播之節目及館藏視聽資料,讀者不得佔用自習。
第八條
嚴禁擅自移動本中心各項視聽器材、設備,以及拷貝或轉錄視聽資料。
第九條
請勿攜帶背包、食物、飲料進入本中心;個人持有之視聽資料與器材亦不得攜入本中心使用。
第十條
讀者應愛惜使用本中心各項器材及設備,倘因使用不當致使器材或設備受損,應負賠償之責。
第十一條
本中心大、小團體室之申請與使用,依「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多媒體服務中心大團體室借用管理辦法」及「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多媒體服務中心小團體室借用管理辦法」規定辦理。
第十二條
其他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「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讀者違規處理辦法」辦理;讀者違反規定,經說明仍不聽勸阻者,服務人員得勒令違規讀者立即離開本中心。
第十三條
本辦法經本館工作會報及行政會議通過後,自發布日施行。
更新日期 : 2007/08/02 |